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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学院研究所管理暂行办法

宜 宾 学 院

 

为践行“崇尚学术、发扬民主、追求卓越”的大学精神,提升宜宾学院科研与学科建设的水平,让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学术归属感,我校按学科归类设立研究所。为了充分发挥各研究所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研究所的设置

(一)按照科研与学科建设处拟订的设置方案,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的程序批准设置研究所。研究所按学校本科专业一级学科设置(含单列的高等教育研究所),涵盖学校各级各类科研机构和所有专业技术人员。

(二)研究所下设二级学科研究中心或以相关研究方向的研究中心。学校原有科研机构按学科关系归入相应研究所,并更名为研究中心,纵向平台原名称、原体制不变。

二、 研究所的主要职能

(一)组建学术机构,审议学术事务。各学科研究所组建该学科学术委员会,制定学科学术委员会章程,并按照章程规定审议该学科的学术事务。学科学术委员会由5-7名教授、博士或承担省部级以上项目的专家组成。

(二)组织学术交流,扩大学科影响。各学科研究所应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并参与与该学科有关的学术活动,提高我校在该学科领域中的学术地位,提升我校在该学科中的学术影响力。

(三)凝练学科方向,开展科研活动。各学科研究所应根据现有基础和地方行业需求,凝练研究方向,培养研究特色,形成研究优势。组织各级各类课题申报,开展科研活动,形成学术成果。

(四)建设学科队伍,培养科研人才。各学科研究所要汇聚本学科人才,围绕学科发展方向,构建水平高、学风正的学科队伍;充分利用研究课题和科研团队等载体,采取各种方式促进科研水平提高,把研究所建设成为研究人才的成长平台。

(五)汇集学科情报,把握学科动态。各学科研究所要建立地方、国家乃至全球学科动态的信息渠道,准确、及时地汇集学科情报,成为本学科动态的信息平台,为学科发展提供情报支持。

(六)开展协同创新,支撑地方发展。各学科研究所要密切联系地方,吸纳科研资源,开展政、产、学、研合作;探索协同创新的体制机制,建立稳定持续的协同创新平台,为地方政府和各行业提供人才支撑、科技支撑、思想支撑和文化支撑。

三 、研究所的管理体制

(一)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各学科研究所设所长1名,全面负责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可设副所长12名,或秘书1名。所长实行专兼职相结合设置,原则上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该学科的教授或博士;该学科国家级科研项目负责人;外语、音、体、美学科需获得副高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二)研究所岗位设置。各管理岗位均为聘任制非行政领导职务岗位,管理岗位聘期一般为三年,受聘人员原有行政职级不变。研究所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以兼职为主的方式配置,由专职科研岗位人员、专职研究人员和兼职研究人员构成。各类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量按人事处制定的标准执行(见附件)。

(三)研究所的管理。各学科研究所由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归口管理,科研与学科建设处的主要管理职能为:审定研究所的年度计划;考核研究所的年度工作情况; 审查研究所的经费使用情况;审批研究所内设的研究中心;评估研究所的学科建设情况。

四、研究所的经费管理

(一)经费来源。各学科研究所经费由公用经费、纵向项目配套费、横向项目提留费组成。公用经费是指计划财务处参照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公用经费的划拨方式及标准,在年初实行基数加人均总数的办法划拨给各研究所,其中兼职人员按专职人均数的60%拨付;学科归属人员取得的各级纵向项目按项目配套费的50%配套到研究所;学科归属人员取得的横向项目经费的5%提留到研究所。

(二)经费的使用。研究经费用于研究所举办的学术活动、办公开支和改善研究条件。无科研课题的研究人员参加学术会议或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的版面费经所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五、研究所的考核

按《宜宾学院科研机构考核办法》实施机构考核;考核办法的修订由人事处、科研与学科建设处、有关研究机构负责人共同讨论、拟订,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六、其它

(一)             本办法由科研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宜 宾 学 院

                                 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